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期满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照下列两项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②投保人所交保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在给付第(2)项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下列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不高于30万元,按个人账户价值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大于30万元,按30万元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私家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驾驶、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在给付第(2)项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下列金额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0周岁至50周岁,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9倍与90万元的较小者给付被保险人私家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51周岁至65周岁,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4倍与40万元的较小者给付被保险人私家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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