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部分
(1)意外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的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必须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90 日,且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以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为限。
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意外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总数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可选部分
(1)意外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扣除免赔天数后乘以约定的意外住院日额津贴给付意外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即意外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意外住院日额津贴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90 日。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住院治疗一次及一次以上的,并且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的天数间隔未超过 90 天的,则视为同一原因住院,如果被保险人因该同一原因实际住院天数超过 90 天,将按照 90 天的标准计算意外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在每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超过 180 天,将按照 180 的标准给付意外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住院日额津贴数额及免赔天数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