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但若在领取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前,本公司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发生的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不计入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积给付中)。
(2)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按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伤残评定原则:
若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2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中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同一部位和性质伤残时,以最重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等级较高,本公司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等级较高,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随之终止(发生的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不计入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积给付中)。
(3)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是在以乘客身份搭乘水陆客运交通工具、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前款所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若被保险人是在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前款所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四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4)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是在以乘客身份搭乘水陆客运交通工具、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再按前款所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是在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再按前款所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四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其中伤残评定原则同意外伤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