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首次及第二次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第三次及第四次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第五次发生轻症疾病,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首次诊断即达到重疾标准时不能同时或追溯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赔付。
(2)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0%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未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达到疾病终末期,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已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达到疾病终末期,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关于上述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四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