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期生存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将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随之终止。满期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110%。
上述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一次性交付或期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满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2)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随之终止。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金额为: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的 160%;上述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一次性交付或期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3)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随之终止。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10。
(4)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随之终止。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10。
(5)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随之终止。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0。
(6)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因本条款第三、四、五项以外的情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随之终止。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关于上述的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五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