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五组,详细疾病分组见重大疾病分组表。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多次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对于相邻两次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当且仅当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罹患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180日(含),本公司对后项重大疾病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分为五组,详细疾病分组见轻症疾病分组表。
每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多次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对于相邻两次确诊初次发生的轻症疾病,当且仅当后项轻症疾病确诊初次罹患日期自前项轻症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180日(含),本公司对后项轻症疾病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定义和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若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3)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4)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0%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
(5)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未满 18 周岁,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已满 18 周岁,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
(6)被保险人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应交未交的保险费;
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