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后,且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本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 61 周岁,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60%;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 61 周岁,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20%;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后,且交费期满日(含)之后,本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 61 周岁,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60%;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 61 周岁,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20%;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当年度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的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保险金额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5%以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乘以(1+3.5%)。
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身故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后所得到的年龄。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与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计算。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付的保险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