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龄达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身故的,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年龄达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身故的,本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 61 周岁,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60%;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 61 周岁,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20%;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年龄达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含)之后身故的,本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 61 周岁,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60%;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 61 周岁,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20%;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当年度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保险金额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5%以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乘以(1+3.5%)。
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身故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后所得到的年龄。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与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计算。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付的保险费计算。
(2)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豁免保费视为已交,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60 周岁。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