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期满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 102%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2)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含)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且未申请过追加保险费,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且申请过追加保险费,本公司按照以下额度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账户价值-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 90 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与零取大,加上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 90 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
其中,“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 90 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等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 90 日内累计交纳的保险费之和扣除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 90 日内累计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并与零取大。
风险保险金额比例根据到达年龄来区分,如下所示:
17 周岁(含)以下, 0%;
18-40 周岁 ,60%;
41-60 周岁 ,40%;
61 周岁(含)以上, 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身故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