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第 5 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第 6 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乘以一定的比例于第 5 个保单周年日和第 6 个保单周年日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比例详见下方“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当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时,年交保险费是指一次性交付的保险费,当交费方式为分期交付时,年交保险费是指每年交付的保险费。
如本合同发生过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的情形,则年交保险费为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
交付方式:一次性交付、3 年交、 5 年交、 10 年交;
比例分别为:10% 、30% 、50% 、100%;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 7 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养老年金起领年龄之前,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生效满 7 年且被保险人已达到养老年金起领年龄,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生存保险金的责任。
(2)养老年金给付
自被保险人达到养老年金起领年龄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给付养老年金,首次给付的养老年金给付金额为当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第二年及之后每年以 5%的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养老年金给付金额为上一个保单年度养老年金给付金额的 105%。若发生过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的情形,则养老年金每年给付金额根据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的规定重新计算。
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当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养老年金,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期间本公司应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3)特别关爱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达到养老年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本公司将按照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特别关爱金。
(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养老年金首次领取前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首次领取前且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与以下两项中较小者的的乘积计算:保单年度数、交费年期数。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付的保险费计算。
养老年金首次领取后且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零。
(5)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全残之日起的以后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60 周岁。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