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行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类别,本公司按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210%,每级相差 10%。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随之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公司已经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公司未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总数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随之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