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生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如下方式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日数 – 3)× 每份日额津贴×份数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的,本公司按如下方式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日数 × 每份日额津贴×份数本项保险金的给付,同一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 90 日为限,累计住院日数以 180 日为限,累计给付日数达到 180 日时,对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且与前次出院间隔未超过 90 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2)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因初次患癌症经医生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除给付前款规定的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按如下方式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 癌症实际住院日数 ×每份日额津贴×份数本项保险金的给付,同一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 90 日为限,累计住院日数以 180 日为限,累计给付日数达到 180 日时,对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且与前次出院间隔未超过 90 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3)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因实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时,本公司除给付前款规定的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按如下方式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 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每份日额津贴×份数本项保险金的给付,同一被保险人累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以 30 日为限,累计给付日数达到 30 日时,对该项责任终止。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仍然承担给付上述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和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