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组合型产品太保锦绣前程,由主险两全险和附加险重疾组合而成,然而,对于投保人而言,首先需要了解的则是它的条款,下面,将为您详细解析太保锦绣前程的条款。
一、基本规则
投保年龄:18-35周岁
保障期限:30年
缴费方式:年交
等待期:180天
二、保险责任
1、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及附加锦绣前程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30%。
2、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及附加锦绣前程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2)您根据合同及附加锦绣前程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60%。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及附加锦绣前程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3、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3)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4、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三、保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罹患特定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保险金外,并将豁免主险和附加险的余期保费,且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