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鑫禧一生一款带有养老性质的分红型年金险,责任涵盖特别生存金、年金、养老年金和身故保险金等,接下来,我们将为您全面解析国寿鑫禧一生的条款。
国寿鑫禧一生条款:
一、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障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特别生存金
在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和年满六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分别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和40%给付特别生存金。
2、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七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给付的年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3、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首笔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给付的养老年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红利事项
在合同保险期内,保险公根据上一财政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红利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可以选择以下任意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在合同保险期内,红利保留在保险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由保险公司确定。
五、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三年、五年和十年三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张,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六、转换年金权益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选择一次领取,或将身故保险金换成年金领取。如果转换为年金领取,转换年金的领取金额,需要根据当时保险公司提供的年金标准确定,且转换的身故保险金不能低于保险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