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售条款
当股市低迷时,不少可转债正股往往远低于其转股价,一时之间看不到转股的希望,这时保护可转债持有人利益的往往是其所附有的回售条款。回售条款约定,在可转债回售期内,当回售条件满足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以一定的价格将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回售给相关上市公司。
但回售权每年只能行使一次,当满足回售条件时,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每只可转债的回售期不同,最早的也要从发行后6个月开始,有的转债要到存续期最后一年才开始。
回售价格也很重要,如果低于市价,转债持有人往往选择卖出而不是回售,因此回售价也可能成为某些情况下转债定价的一个参考值。
回售条件往往是可转债正股价在某个时间段内低于转股价的一定幅度,当然也有时点回售条款。当发行转债的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时,可转债持有人也有权回售。
例如,复星转债的回售条件是在其发行后的6个月至48个月内,当正股收盘价连续15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并达到20%以上的幅度时,则可转债持有人有权进行回售,在其可转债的最后一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有权进行回售,回售价为103(含当期利息)。
2.赎回条款
一般当可转债正股高涨,正股价高于其转股价的130%(或150%)达连续多少个交易日时,相关公司就有权赎回全部或部分可转债,赎回价往往是每张100元出头,以逼迫可转债持有人在赎回实施前进行转股,以尽快达到再融资的目的。
因此,赎回条款往往可以视为可转债的价值上限,可转债在高于130元以上,风险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已经与其正股很接近了,低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可以选择抛出或转股出售。
3.转股价修正条款
可转债的转股价可以修正,当其正股进行配股、增发、送股时,转股价都要进行相应调整。部分转债还规定,其正股分红时也向下相应修正转股价。
更为重要的是,可转债具有特别向下修正条款,可以在正股价低迷时修正转股价,以可转债避免满足回售条件。部分可转债的特别向下修正条款是强制修正转股价,如邯钢转债等,大部分可转债则是授权董事会进行。但转股价特别向下修正的底线往往是其正股的净资产值。
例如,营港转债的特别向下修正条款是:当正股价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向下修正转股价不超过20%。
修正幅度超过20%要经股东大会通过。修正后的转股价不低于修正前20个交易日正股价的算术平均值。董事会行使向下修正转股价的权利在12个月内不超过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