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买的康宁终身寿险条款包括保障条款和免责条款,具体如下:
1.保障条款:
(1)10种重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则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7)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