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双录规定是:
1.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像录音的方式进行记录:
(1)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障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或其他设备进行销售。但若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则以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为准;
(2)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
(3)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向60周岁及以上投保人销售保障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
2.保险电话销售业务,应实施全险种全过程录音;
3.互联网保险业务,应按相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
4.保险销售的关键环节为:保险销售人员出示有关证件和相关资料、履行保险投保提示以及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以及其他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5.按“谁保存、谁质检”原则,明确对可回溯资料进行质量检测的要求,从而保证录音录像的质量;
6.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对录音录像以及其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予以严格保密;
7.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制定视听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规范调阅程序;
8.保险双录的视听资料保管期限,应当从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保障期限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障期限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10年;若是有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或者其他保险纠纷,则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的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