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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保单怎么办

佚名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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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刘某于2002年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刘某仍然按期缴纳这笔保险费用。

2004年3月,王某因车祸意外身亡。王某的父亲和刘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在收到两份申请后,认为是一个新问题,到底该给付给谁?一时决定不下。

于是刘某、王父分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刘某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惟一的指定受益人,依法应由其受领保险金。王父则认为刘某与其女早已离婚,刘某对王某没有保险利益,无权领取保险金,自己是王某惟一的继承人,故保险金应由其受领。一审法院将两案并案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某 18万元保险金,驳回了王父的诉讼请求。

示例分析

法院为何做出这样的判决?依据是什么?就此案,太平人寿保险表示,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责任。刘某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王某,显然具有保险利益;尽管刘某与王某离婚了,但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显然是有效的,离婚后,王某没有及时变更受益人,且刘某仍然按期交纳保费,因此,保险合同效力并未因离婚而丧失。这样一来,刘某便成为这笔保险金的惟一受益人。

据介绍,保单项下的财产权有包括已缴纳的保费和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保单已缴纳的保险费,所有权属于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可以随时要求退保,按保险条款的约定获得保险公司退还的保险费。不过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的该项权利就消失了,保单项下的财产权就是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保险金的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但是,这种权利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满期给付发生时才成为既得的权利,而在此之前,它只是期待权而不是既得权,它有可能因保单失效、受益人撤换、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等各种原因变更或消失。

对于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在保单持续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单的受益人仍是刘先生。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属于刘先生所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已申请变更了受益人,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

提示

针对类似情况,本报律师团建议大家注意两大细节。

购买保险应当指定受益人

在购买人寿保险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往往忽视了受益人的指定。所谓受益人就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受益人向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就能获得保险金。保险金是免于缴纳所得税的。

如果死亡保险不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按照遗产在继承人间进行分割。

离婚后应尽快变更受益人

鉴于夫妻购买人寿保险,往往制定自己的配偶为受益人,但是离婚后一般不愿意再让对方成为受益人,受益人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自动变更,保险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因为离婚而丧失。

夫妻离婚后应当将原为配偶的受益人资格取消,或者变更为其他亲属,否则,被保险人死亡后,已经离婚了的原配偶是有权享受这笔保险金的。

变更受益人只要向保险公司发去书面的变更申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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