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根据线材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持仓量变化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 交易保证金(元/手) |
N ≤45万手 | 7% |
45万手<N≤60万手 | 8% |
60万手<N≤75万手 | 10% |
75万手<N | 12% |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上市运行不同阶段
交易时间段 | 交易保证金(元/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7% |
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二个交易日起 | 20% |
当线材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