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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第(1)-(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特定癌症有加量赔付
相对一般储蓄型重疾险便宜
保障期限只有终身可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