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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台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是重大疾病定义所述经输血、因接受器官移植或因职业关系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除外
亮点一:65岁前重疾分段额外赔,在60岁前首次重疾,额外赔80%保额;60-64岁首次重疾,额外赔30%保额。
亮点二:癌症单独赔3次,两次癌症间隔3年,包含新发、复发、转移和持续,首次非癌症,间隔180天。
有轻症隐形分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