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核心保障
保障名称
赔付条件
重大疾病保险金
120种重疾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45种轻症,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的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最高赔付4次。
中症疾病保险金
28种中症疾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的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最高赔2次。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基础癌筛检查特定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基础男性特定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60周岁(不含60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基础癌筛检查特定保险金,给付后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基础女性特定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60周岁(不含60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基础癌筛检查特定保险金,给付后责任终止。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符合约定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若其自“恶性肿瘤-重度”首次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第二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的重大疾病非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自其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第二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扩展癌筛检查特定保险金可选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扩展男性特定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60周岁(不含60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扩展癌筛检查特定保险金,给付后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扩展女性特定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60周岁(不含60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扩展癌筛检查特定保险金,给付后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