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核心保障
保障名称
赔付条件
重疾保障金
100种重大疾病,不分组,赔2次,每次赔100%保额,间隔期1年。
极重度疾病保障金
3种极重度疾病包含极重度恶性肿瘤、极重度急性心肌梗死、极重度脑中风后遗症,如果被保险人确诊,除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外,再额外给付50%保额。
轻症保险金
50种轻症,不分组,赔3次,每次赔30%保额,无间隔期。
原位癌保障
确诊合同约定的原位癌,给付20%保额。
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
18岁前赔2倍已交保费,18岁后按保费、保额、现金价值三者较大者给付。
被保险人豁免
如果首次确诊罹患轻症或重疾,豁免余下各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首次特定疾病护理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满18岁后,罹患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除给付特定疾病对应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外,还将给付护理关爱保险金,从确诊日起至第九年,每年给付10%保额,至累计达到100%保额,或到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附加险合同满期日,且未发生重疾理赔,给付已交保费。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两全保障责任)
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的,按以下两项较大者给付:
①现金价值和②保费*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其比例如下:0-17周岁:100%、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