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再次患恶
性肿瘤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或导致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1.12;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11.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14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11.15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 11.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17,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18,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
再次或多次患恶性肿瘤或导致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亮点一:大病分组多赔,高发癌症单独分组,多次获赔的概率不减;
亮点二:重疾可选叠加赔50%基本保额,投保灵活度高;
亮点三:自由可选附加两全与否,到期返保费,附加两全定价较低;
亮点四:保额递增赔,大病赔6次,从100%基本保额到200%基本保额,中症赔2次保额65%,轻症赔4次保额50%。
轻症有多项赔一项
重疾是“裸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