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 7.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罹患本条款第 7.16 条“重大疾病”释义中约定的第 51、56、58、77、87、94 项重大疾病除外);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9;
8)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7.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1 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7.12 机动车;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1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罹患本条款第 7.16 条“重大疾病”释义中约定的第 33、34、95 项重大疾病除外)。
亮点一: 保障基本全面:包含重疾、轻症、癌症二次保障、身故、全残等。
亮点二:等待期后身故,如果身故前发生重疾,可额外赔付5%基本保额。
癌症二次赔间隔长,有一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