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14);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1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17)的机动车(见7.18);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7.19)(不包括器官移植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输血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职业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0、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见7.2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7.21)。
亮点一:癌症额外赔条件宽松
癌症二次赔都是赔1.2倍保额,分为三种情况:首次确诊非癌症,间隔180天后新发癌症;首次确诊癌症,间隔1年后新发癌症;首次确诊癌症,间隔3年后癌症复发、转移及持续状态。
亮点二:首创特定良性肿瘤切除术
发生14个器官的特定良性肿瘤手术切除,可赔10%保额,限1次,一般只有港险才会有此条款。
亮点三:交费便宜
保定期和最长30年交费期的条件下,交费价格很有优势。
癌症额外赔和提前赔捆绑投保,只有在选择癌症额外赔保险责任的前提下,才能选择癌症提前给付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