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12或患艾滋病13,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项“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第七十三项“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及第七十四项“器官移植导致的 HIV 感染”约定情形的除外;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项“艾森门格综合征”、第四十项“肾髓质囊肿病”、第五十项“肝豆状核变性”约定情形的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九十四项“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术”约定情形的除外);
9、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亮点一:癌症单独赔多次,间隔3年,间隔时间合理,相比很多间隔5年,获赔更容易;
亮点二:兼有储蓄功能,65-84岁每年领取基本保额*1%养老金,85岁返本【保额1%+已交保费之和】,还带有每月发放养老金形式,对于传承养老的作用更大;
亮点三:保费豁免功能最大化,最长30年的交费,分摊到每年保费更少,杠杆作用更明显。
轻症有隐形分组,多项疾病只赔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