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住院治疗(包括日间住院医疗),本公司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由此实际支出的以下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1)床位费;
(2)膳食费、护理费;
(3)重症监护室费;
(4)检查检验费;
(5)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疗机构拥有的医疗设备(不含耐用医疗设备)使用费;
(6)治疗费、医生费、会诊费;
(7)耐用医疗设备费;
(8)陪床费:未满 18 周岁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父亲或母亲(限一名)或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出生未满 16 周的新生儿(前文所述父母亲或新生儿均简称为“陪同人员”)陪同住院加床费以及医疗机构提供的膳食费;
(9)同城急救车费:住院前或住院期间转诊时发生的同城急救车费;
(10)临终关怀费用;
(11)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
(12)维持生命体征,包括但不限于持续性植物人状态。
在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中国大陆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或中国大陆地区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私立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住院治疗(包括日间住院医疗),本公司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由此实际支出的上述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的重大疾病是本合同约定的恶行肿瘤-重度,其接受住院治疗的医院不再受限于上述中国大陆地区的医疗机构。
当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尚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三十日的住院医疗费用。
当上述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住院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医学必须的特殊门诊医疗,由此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以下类型费用,本公司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由此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1)视为住院医疗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包括门诊肾透析、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门诊恶性肿瘤电疗、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药及肿瘤靶向疗法;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
(2)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及日间手术前医生诊疗费,检查化验费及处方药费;
(3)意外门诊医疗费用;
(4)门诊手术费;
(5)门诊诊断成像检测费:仅包含电脑断层扫描(“CT”扫描)、核磁共振扫描(“MRI”扫描)、正电子放射断层扫描(“PET”扫描)、PET-CT 组合及 PET-MRI 组合。
在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中国大陆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或中国大陆地区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私立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特殊门诊治疗,本公司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由此实际支出的上述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的重大疾病是本合同约定的恶行肿瘤-重度,其接受治疗的医院不再受限于上述中国大陆地区的医疗机构。
当上述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特殊门诊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特殊门诊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门诊医疗保险金(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门诊医疗,本公司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由此实际支出的以下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1) 挂号费、诊察费;
(2) 治疗费;
(3) 处方药(单个处方药量不超过 60 天);
(4) 检查检验费;
(5) 耐用医疗设备费;
(6) 理疗费;
(7) 中医费用、顺势疗法、针灸治疗;
(8) 牙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9) 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
当上述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门诊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门诊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