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设置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保险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天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 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责任无等待期。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 、重大疾病 2)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接受医学检查或治疗,且延续至等待期后确诊发生同一种疾病,且该疾病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 3)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 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三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仅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
三、额外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 年后,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第 2 页 共 35 页保险金额给付额外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5 年后,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第二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额外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确诊第二次发生的恶性肿瘤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与初次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的新发恶性肿瘤; 2) 初次恶性肿瘤的复发或扩散,并且在复发或扩散之前,初次恶性肿瘤已达到临床完全缓解,经物理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证实初次恶性肿瘤病灶已消失。
四、全残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导致全残 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同时符合全残保险金责任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仅按照全残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若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同时符合全残保险金责任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仅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
五、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前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天)身故,保险公司按投保人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当天)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的额外恶性肿瘤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六、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
保险费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豁免其自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