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个保单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重大疾病保险金额每保单年度以上一保单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的6.6%的额度递增,重大疾病保险金额最高增长至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即第个保单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第2至11个保单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保单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1+6.6%),第12及以后各个保单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5专科医生70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实际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或在等待期(意外伤害无等待期)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实际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且在等待期(意外伤害无等待期)后,按重疾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保险费豁免
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豁免其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5)意外高残护理保险金(可选)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需要护理的,若被保险人生存且经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的伤残达到1-3级伤残程度的,本公司按照重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高残护理保险金,同时意外高残护理保险金和健康维护保险金责任终止。
(6)健康维护保险金(可选)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且未获赔过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意外高残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投保人实际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的金额的120%,给付被保险人后续高龄照护需要的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已发生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公司在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时,须扣除累计已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