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确诊日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按下列情况处理:
1)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项责任、身故保险金责任及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并无需交纳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2)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7.6或公费医疗的,对其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商业保险等途径支付的金额后,本公司对剩余部分(含比例自付、自费和乙类先行垫付费用)按80%的比例给付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未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对其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其他商业保险等途径支付的金额后,本公司对剩余部分按70%的比例给付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的30%为限,当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30%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特定医疗费用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商业保险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
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18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天)身故,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含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当天)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含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者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