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年护理保险金
在60周岁后(含60周岁)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生存且合同有效,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2)年关爱保险金
若生存至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合同有效,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一次老年关爱保险金;生存至8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合同有效,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一次老年关爱保险金。
(3)长期护理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在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天)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若合同仍有效,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4)健康维护金
在保险合同生效满三个保单年度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生存且合同有效,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健康维护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满三个保单年度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起,至59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止(含当天),每满2个保单年度,若生存且合同有效,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健康维护保险金。
(5)疾病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按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含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6)保费豁免
在缴费期间内,在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天)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年满6周岁之日),豁免其自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7)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按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含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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