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4、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中症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见 10.16],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 A、B、C、D、E、F 六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3)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同时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6、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四、特定疾病关爱金
本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分为心脏病相关特定疾病、糖尿病相关特定疾病、中风相关特定疾病三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特定疾病分组。每组特定疾病关爱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特定疾病的特定疾病关爱金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特定疾病关爱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关爱金。
1、首次特定疾病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首次特定疾病关爱金。给付后该特定疾病所属组别的特定疾病关爱金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特定疾病关爱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特定疾病关爱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特定疾病关爱金后,若被保险人于首次特定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中除首次特定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特定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第二次特定疾病关爱金,给付后该特定疾病所属组别的特定疾病关爱金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特定疾病关爱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特定疾病关爱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二次特定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中除前述二次特定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特定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第三次特定疾病关爱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五、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从未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年满 60 周岁(含 60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0.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2、每一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日数为 90日。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3、若被保险人已领取了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时,需扣减已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六、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 2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七、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 2 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3)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八、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 2 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3)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九、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