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3专科医生4初次确诊5患上所选保障计划在附表 2 中所对应的药品清单中适用的特定恶性肿瘤6且必须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初次确诊的特定恶性肿瘤治疗实际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7的、医学必须8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实际药品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实际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品处方须由三级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2)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 1 个月;
(3)每次处方仅限治疗初次确诊的原发性特定恶性肿瘤,原发于其他器官组织而浸润、转移的恶性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4)被保险人须在保险公司的指定药店9购买上述处方中所列药品,且该药品属于所选保障计划在附表 2 中所对应的药品清单。
除上述治疗初次确诊的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按以下方式计算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1)特定恶性肿瘤目录外药品:保险公司对符合条款约定的实际药品费用按 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2)特定恶性肿瘤目录内药品: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的指定药店购买符合条款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药品时已经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大病医疗取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对符合条款约定的实际药品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 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的指定药店购买符合条款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药品时没有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大病医疗取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对符合条款约定的实际药品费用按 6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数额以您所选保障计划的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限额为限。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如果至本合同期满日时治疗仍未结束,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但以初次确诊患上所选保障计划在附表 2 中所对应的药品清单中适用的特定恶性肿瘤之日起的用药延续期为限。保险公司累计所承担的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最高以您所选保障计划的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限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