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保险公司将豁免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按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终止。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同时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特定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责任终止,但继续有效。如果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如果符合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在第一次特定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特定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2、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终止。
(1)如果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2)如果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③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趸交则对应趸交标准体保险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2、如果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终止。险公司只给付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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