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尊享海外防癌个人医疗保险

时间:2020-01-19 14:17:01

人保健康尊享海外防癌个人医疗保险

1、所属公司

人保健康

2、产品特色

属于1年期海外防癌医疗保障产品,提供各项境外就医保障和服务,0-64周岁的人群均可以投保。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0-64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

保险期限:1年

等待期:90天

一、跨境医疗问诊服务

1、第二诊疗意见服务

等待期满后,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公司将通过保险公司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供应商”)为其提供第二诊疗意见服务。

2、归国复诊服务

被保险人结束由授权服务供应商安排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境外治疗,在中国大陆境内,经被保险人的申请,根据境外主治医生提供的医嘱,保险公司可通过授权服务供应商为被保险人提供归国复诊服务。

保险公司仅在被保险人结束最近一次由授权服务供应商安排的境外治疗回到中国大陆之日起 365 天内提供该项服务。

二、海外就医保险金

等待期满后,被保险人经授权服务供应商提供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确认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由授权服务供应商安排前往初步医疗诊断证明中明确的境外医疗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癌症进行治疗,保险公司以本合同约定的年度累计给付限额、各分项给付限额或限制为限对下列费用给付保险金:

1、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初步医疗诊断证明中明确的境外医疗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癌症进行治疗期间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

(1)境外医疗机构费用:

①被保险人在境外医疗机构的病房、重症监护室和观察室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床位费、膳食费和常规护理费(不包括私家看护);

②境外医疗机构门(急)诊部费用;

③一位陪同人在境外医疗机构的陪床费;

④使用手术室费用及进行手术的费用。

(2)医生费用,包括医生提供检查、治疗、医疗护理或手术等医疗服务的费用。

(3)住院期间医生访视的费用。

(4)以下医学处置产生的费用:

①由执业麻醉师进行的麻醉;

②由医生或在医生监督下为诊断或治疗而进行的化验、病理分析、X 光检查,以及放射治疗、放射性同位素疗法、化疗、脊髓造影、血管造影、CT 扫描和其他类似的检查和治疗;

③输血、输血浆或血清;

④输氧、输液或注射针剂。

(5)被保险人在住院过程中使用处方药物产生的费用。

(6)被保险人出院后至返回中国大陆前使用由住院时的境外主治医生开具的处方药物产生的费用(限最多 30 天药量的费用)。

(7)遵医嘱且经授权服务供应商批准使用救护车或救护飞机进行转院或运送时产生的费用。

(8)在中国法律及就医所在国法律许可范围内,被保险人接受活体捐赠者器官或骨髓移植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费用:

①寻找潜在的活体器官捐赠者或骨髓捐赠者产生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仅限于被保险人在初步医疗诊断证明签字确认之日起产生的该项费用;

②为活体器官捐赠者或骨髓捐赠者提供的医疗机构服务的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常规护理费(不包括私家看护),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提供的定期服务、化验和其他医疗仪器、设施服务费用(不包括器官或骨髓移植过程中使用的非必需的由于个人原因购买的用品产生的费用);

③从活体器官捐赠者或骨髓捐赠者摘除器官或骨髓移植到被保险人的手术和医疗服务费用。

(9)与被保险人骨髓移植有关的骨髓培养服务和材料费用,仅限于被保险人在初步医疗诊断证明签字确认之日起产生的该项费用。

2、每日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在初步医疗诊断证明中明确的境外医疗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癌症进行治疗而住院的,保险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每日住院津贴,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以 60 日为限。

3、交通费用

指被保险人、陪同人和发生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或骨髓捐赠者,前往初步医疗诊断证明中明确的境外医疗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癌症进行治疗而产生的交通费用。保险公司以本合同约定的交通费用分项给付限额或限制为限承担给付责任。

所有行程安排须由授权服务供应商作出,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自行作出的行程安排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行程安排经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确认后不得自行变更,被保险人、陪同人或发生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或骨髓捐赠者变更授权服务供应商告知的行程日期的,需自行承担或补偿授权服务供应商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授权服务供应商认可的因治疗原因或法律原因产生的必须的日期变更除外。

保险公司承担的交通费用包括以下行程:

(1)从中国大陆常住地或医疗机构至中国大陆出境口;

(2)从中国大陆出境口至就医所在国入境口;

(3)从就医所在国入境口至授权服务供应商安排的酒店或境外医疗机构;

(4)治疗完成后,从酒店或境外医疗机构至就医所在国出境口;

(5)从就医所在国出境口至中国大陆入境口;

(6)从中国大陆入境口至中国大陆常住地或医疗机构。

被保险人和发生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或骨髓捐赠者可分别安排陪同人,保险公司承担以下陪同人的交通费用:

(1)当境外就医的被保险人是成年人的,保险公司最多可承担其 1 名陪同人的交通费用,当境外就医的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保险公司最多可承担其 2 名陪同人(仅限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交通费用;

(2)当发生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或骨髓捐赠者是成年人的,保险公司最多可承担其 1 名陪同人的交通费用,当发生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或骨髓捐赠者是未成年人的,保险公司最多可承担其 2名陪同人(仅限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交通费用。

4、住宿费用

指被保险人、陪同人和发生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或骨髓捐赠者,前往初步医疗诊断证明中明确的境外医疗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癌症进行治疗而在境外产生的住宿费用。住宿安排限酒店的双人房或双床房。保险公司以本合同约定的住宿费用分项给付限额或限制为限承担给付责任。

所有住宿安排须由授权服务供应商作出,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自行作出的住宿安排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住宿安排经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确认后不得自行变更,被保险人、陪同人或发生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或骨髓捐赠者变更授权服务供应商告知的酒店或住宿日期的,需自行承担或补偿授权服务供应商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授权服务供应商认可的因治疗原因或法律原因产生的必须的变更除外。

对于除住宿费用以外的酒店用餐和其他酒店费用,以及因升级房间而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和发生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或骨髓捐赠者可分别安排陪同人,保险公司承担以下陪同人的住宿费用:

(1)当境外就医的被保险人是成年人的,保险公司最多可承担其 1 名陪同人的住宿费用,当境外就医的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保险公司最多可承担其 2 名陪同人(仅限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住宿费用;

(2)当发生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或骨髓捐赠者是成年人的,保险公司最多可承担其 1 名陪同人的住宿费用,当发生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或骨髓捐赠者是未成年人的,保险公司最多可承担其 2名陪同人(仅限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住宿费用。

5、遗体遣返费用

被保险人或发生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或骨髓捐赠者,在初步医疗诊断证明中明确的境外医疗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癌症进行治疗的过程中身故,保险公司将承担死者遗体遣返中国大陆的费用。在中国法律及就医所在国法律许可范围内,保险公司仅限于承担以下处理和运输遗体到中国大陆所必须的服务费用:

(1)进行国际遗体遣返的殡葬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在就医所在国的防腐处理或当地火葬,以及所有行政手续;

(2)可容纳遗体的最小尺寸的灵柩或骨灰盒;

(3)死者遗体或骨灰从就医所在国到达中国大陆埋葬地点的交通服务。

保险公司不承担由于葬礼仪式或宗教仪式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6、归国津贴

被保险人首次由授权服务供应商安排在初步医疗诊断证明中明确的境外医疗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癌症进行治疗并住院超过(含)3 晚的,在其结束治疗回到中国大陆后,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归国津贴。保险公司首次给付归国津贴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连续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保险公司也不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归国津贴不适用于在中国境外身故的被保险人,不适用于对本合同约定的癌症中的原位癌或癌前病变进行治疗的被保险人。

该项保险责任仅在部分保障计划中提供。

7、归国药品费用

被保险人在初步医疗诊断证明中明确的境外医疗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癌症进行治疗并住院超过(含)3晚的,保险公司对其回到中国大陆后,遵医嘱继续治疗产生的药品费用承担给付责任。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药品费用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商业保险等途径得到了补偿,保险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

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药品费用:

(1)保险公司承担的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该药物须是境外主治医生书面明确的被保险人回到中国大陆后继续治疗必需的药物;

②该药物须已被中国大陆药品审批机构批准使用;

③该药物须有中国大陆医生开具的处方;

④该药物每次处方的药物剂量须不超过 60 天。

(2)下列药品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①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商业保险等途径取得赔偿的药品费用;

②药物管理费用;

③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购买的药物产生的费用;

④药物购买 180 天后提供发票申请赔偿的药品费用。

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结束最近一次由授权服务供应商安排的境外治疗回到中国大陆之日起 365 天内产生的上述药品费用。

8、归国检查费用

被保险人在初步医疗诊断证明中明确的境外医疗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癌症进行治疗并住院超过(含)3晚的,保险公司对其回到中国大陆后,遵医嘱继续观察治疗产生的检查费用承担给付责任。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检查费用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商业保险等途径得到了补偿,保险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

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检查费用:

(1)保险公司仅承担下列检查项目产生的费用:

①化验、病理分析、X 光检查、脊髓造影、血管造影、CT 扫描和其他医疗检查项目;

②境外主治医生书面明确的其他项目。

(2)保险公司承担的检查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该检查项目须是境外主治医生书面明确的被保险人回到中国大陆后继续观察治疗必需的检查项目;

②该检查项目须在中国大陆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内进行。

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结束最近一次由授权服务供应商安排的境外治疗回到中国大陆之日起 365 天内产生的上述检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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