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下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为首次,给付比例为30%;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为第二次,给付比例为35%;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为第三次,给付比例为40%。
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4、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中症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 A、B、C、D、E、F 六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3)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同时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日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6、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四、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1、若被保险人于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且年满 60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给付后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五、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 2 倍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六、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 2 倍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3)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七、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 2 倍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3)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八、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