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可以单独投保必选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增加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一经选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能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必选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且保险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②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以外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合同终止。
2、中症疾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种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两种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至少间隔 180 天(含第 180 天)。
(2)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3、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4、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永久完全残疾,且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未满 18 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永久完全残疾,且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 18 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6、疾病终末期保险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初次经医院专科医生金 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被保险人确诊时未满 18 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初次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被保险人确诊时已满 18 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7、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1)如果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首次中症疾病或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本合同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上述疾病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2)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可选责任
8、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1)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患有的首次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5 年后,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①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②前一次恶性肿瘤达到临床完全缓解后的复发、转移。
(2)若被保险人患有的首次重大疾病非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则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承担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
(3)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保险金额最高一项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