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别关爱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或交费期间为 5 年,且被保险人在第 5 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已交保险费的 20%给付一次特别关爱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 10 年,且被保险人在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已交保险费的 20%给付一次特别关爱金。
2、年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或交费期间为 5 年,自本合同第 6 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年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 10 年,自本合同第 11 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年金。
3、养老关爱金
若您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 60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66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一次养老关爱金。
若您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 60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第 6 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一次养老关爱金。
4、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5、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 60 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6、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全残时未满 60 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