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次投保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60 日内(含第 60 日),或自您非连续投保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60 日内(含第 60 日),若被保险人首次确诊罹患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
自首次投保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或自您非连续投保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这 60 日、3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或您连续投保主险合同的,无等待期。
在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
1、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的疾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需要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在医院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包括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生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用、器官移植费。
2、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的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主险合同约定的特殊门诊治疗,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在医院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治疗费用。
特殊门诊就诊范围不包括特需医疗部门诊和国际医疗部门诊。
3、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的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门诊手术治疗,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在医院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此项费用与本条第 2 款约定的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和第 4 款约定的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不重复给付,如您的该项医疗费用中包含上述条款中约定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或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给付该项费用时将予以扣除。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的疾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需要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前 7 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 30 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时,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在医院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此项费用与本条第 2 款约定的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和第 3 款约定的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不重复给付,如您的该项医疗费用中包含上述条款中约定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或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给付该项费用时将予以扣除。
5、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首次确诊罹患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20000 元。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一经给付,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在续保期间不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首次罹患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主险合同“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主险合同“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主险合同“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明确诊断意见。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住院医疗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和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之和以主险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此限制,保险公司将不再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首次确诊罹患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上述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限额后,依照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在医院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包括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生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用、器官移植费。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主险合同约定的特殊门诊治疗,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在医院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治疗费用。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就诊范围不包括特需医疗部门诊和国际医疗部门诊。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门诊手术治疗,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在医院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此项费用与本条第 2 款约定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和第 4 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不重复给付,如您的该项医疗费用中包含上述条款中约定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或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给付该项费用时将予以扣除。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前 7 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 30 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时,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在医院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此项费用与本条第 2 款约定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和第 3 款约定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不重复给付,如您的该项医疗费用中包含上述条款中约定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或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给付该项费用时将予以扣除。
首次罹患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主险合同“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主险合同“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主险合同“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明确诊断意见。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之和以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此限制,保险公司将不再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