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特别关爱金
自合同第 5 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合同第 9 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首次交纳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一次特别关爱金。具体比例如下表所示: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纳的,特别关爱金给付比例为 20%;
交费方式3 年交的,特别关爱金给付比例为 60%;
交费方式5 年交的,特别关爱金给付比例为 100%%;
交费方式10 年交的,特别关爱金给付比例为 100%。
二、年金
自合同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年金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生存金(包括特别关爱金和年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当该差值为负数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四、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生存金(包括特别关爱金和年金)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当该差值为负数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五、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1、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身故时未满 60 周岁。
2、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1)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2)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3)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五、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1、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全残时未满 60 周岁。
2、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1)投保人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2)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3)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