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3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平安附加福泽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第一次重大疾病)后,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方式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初次确诊发生第一次重大疾病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确诊发生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该次确诊为附加险合同所述的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第二次确诊发生符合以上给付条件的重大疾病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确诊发生第一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该次确诊为附加险合同所述的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
第二次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都以一次为限。
②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符合以上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第二次重大疾病、第三次重大疾病发生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第5个保单周年日),保险公司除给付上述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乘以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第二次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都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上(一)、(二)项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