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①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前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6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②若被保险人于41-61周岁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4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③若被保险人于61周岁之后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3)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100万元人民币,本主险合同终止。
(4)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或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给付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200万元人民币,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5)轮船、汽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轮船、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给付轮船、汽车意外全残保险金或轮船、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300万元人民币,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6)列车、航空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列车、民航班机期间7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给付列车、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或列车、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500万元人民币,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7)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300万元人民币,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