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个月”、“24个月”均指自然月。若本主险合同生效当月达到如下运动标准,则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个月”、“24个月”之内:①若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次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②若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次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3)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满足平安附加平安福19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平安福疾19Ⅱ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③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