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2)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②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的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若发生于第5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第5个保单周年日),保险公司除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下表的给付比例乘以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保险公司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现金价值减少至零,主险合同需给付的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金额也为零。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上①、②项保险责任。
(3)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①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②特别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的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若发生于第5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第5个保单周年日),但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外,还将按下表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金额额外给付特别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特别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保险公司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或特别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后,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特定轻度重疾,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特定轻度重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上①、②项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