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18%;
②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系数。
“所交保险费”按照确诊“重大疾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特定重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重疾”中的“少儿特定重疾”或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重疾”中的“成人特定重疾”,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系数给付特定重疾保险金。
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特定重疾,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特定重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特定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重疾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3)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系数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4)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附加险合同及平安安护金生两全保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附加险合同及平安安护金生两全保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