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4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3)自驾车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不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责任。
(4)公共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