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20年,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30年,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13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x交费年度数计算。
疾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41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16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41周岁保单周年日)至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1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14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③若被保险人于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61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期未满的,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保险费×保单年度数计算;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期己满的,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度数计算。
(2)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41周岁保单周年日)“全残”或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160%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41周岁保单周年日)至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1周岁保单周年日)“全残”或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140%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
③若被保险人于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61周岁保单周年日)“全残或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①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时,交费期未满的,按照“全残”或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计算:
②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时,交费期己满的,按照“全残”或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度数计算。
自驾车意外全残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或公务车期或身故保险金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2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3)航空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遣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2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4)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遣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2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5)电梯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期间(含上下或进出电梯过程),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2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或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6)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2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上述各项保险金均为单独给付,并以一次为限。同一保险事故不会给付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相应的保险事故,给付相应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