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等待期
主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重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所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或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3)第一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第一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第一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4)第一被保险人特定重疾保险金
若第一被保险人为男性,第一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属于“特定重疾”中的“男性特定重疾”,保险公司除给付“第一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第一被保险人特定重疾保险金。
若第一被保险人为女性,第一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属于“特定重疾”中的“女性特定重疾”,我第一被保险人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第一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特定重疾,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特定重疾的,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第一被保险人特定重疾保险金的保险公司给付第一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一被保险人特定重疾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终止。
因发生第一被保险人上述保险金给付导致主险合同终止的,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主险合同中第二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5)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第二被保险人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含25周岁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照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现金价值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若第二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被保险人特定在第二被保险人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含25周岁保单周年日)经医院重疾保险金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属于“特定重疾”中的“少儿特定重疾”,保险公司除给付“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额外给付第二被保险人特定重疾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第二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特定重疾,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特定重疾的,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第二被保险人特定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6)豁免保险费
在第二被保险人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含25周岁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第二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起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若第二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第一被保险人及第二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先后顺序以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为准;当不能确定第一被保险人及第二被保险人事故发生的先后顺序时,推定第一被保险人先于第二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