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满期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疾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41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16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41周岁保单周年日)至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1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14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③若被保险人于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61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2)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或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所对应系数给付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或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所对应系数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4)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所对应系数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所对应系数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5)航空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所对应系数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所对应系数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6)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所对应系数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所对应系数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7)步行或骑行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作为行人在道路上步行(不含轮滑、滑板车、平衡车等行走状态)或在骑行自行车时,被机动车碰撞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所对应系数给付步行或骑行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作为行人在道路上步行(不含轮滑、滑板车、平衡车等行走状态)或在骑行自行车时,被机动车碰撞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所对应系数给付步行或骑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承担全部责任的,在该次意外伤害中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步行或骑行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向您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各项保险金均为单独给付,并以一次为限。同一保险事故不会给付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相应的保险事故,给付相应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终止。